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核工作,确保省国资委行权履责、作出的决策和制定的规范性以及政策性文件合法合规,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粤府令第28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9〕2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省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重组、股份制改造、制定或修订章程;
(二)省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分配利润;
(三)省国资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提交省委省政府决策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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