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4月2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
会议通过1999年4月2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本条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机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