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4-03-15|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77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24年2月2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强

2024年3月10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国务院对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对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对13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附件2)

本决定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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