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发布日期:2011-05-10|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一、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三、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
继续阅读(剩余:94.75%)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03133020240210N
© 2003-2025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