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国资〔2003〕28号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市级各有关部门、市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为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保证企业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可靠和完整,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8号)精神及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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