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202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水利局,水利部直属各单位:
为了确保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在水利行业全面有效实施,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财会〔2017〕11号,以下简称5号准则)、《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财会〔2019〕23号,以下简称10号准则)、《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政府会计制度》)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财会〔2018〕34号)等规定,结合水利行业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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