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技人员领办、创办科技企业和从事科技服务活动的若干规定
吉林省科技人员领办、创办科技企业和从事科技服务活动的若干规定
发布日期:2001-09-12|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2001年9月12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鼓励和推动科技人员领办、创办科技企业和从事科技服务活动,促进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科技人员,是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国有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和管理工作的人员。本规定所称科技企业是指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科技新产品的开发、生产、经营的企业(不包括单纯经销科技产品的组织)。

第三条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兼职领办、创办科技企业和从事科技服务活动。科技人员由于从事兼职活动不能正常完成本职工作的,应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并给所在单位适当的经济补偿。科技人员经与所在单位协议,可以离岗领办、创办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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