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省政府批转省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江苏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1999]83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前期试点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通市市区(含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狼,山旅游度假区,下同)范围内的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人员及国家另有规定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