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所出资企业改制工作的试行意见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所出资企业改制工作的试行意见
发布日期:2006-07-04|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川国资委〔2004〕173号)

有关省属企业:

为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的改制工作,现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改制事项的决定或审批权限

第一条国有企业改制是指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通过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的改革,也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通过增资扩股来 ……
继续阅读(剩余:90.08%)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15174320231218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