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办发〔2021〕7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以下简称《条例》)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工作体系,落实保障措施
(一)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管理职责。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责。县级以上政府建立健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以下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履行《条例》和本实施意见规定的职责。上级政府负责督促、指导下级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省市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承担,根据《条例》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要求,完善工作制度,加强统筹协调,推动本行政区域防范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