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本法规中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停止执行。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2022年7月1日起《印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