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药品年度报告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药品年度报告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4-12|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国药监药管〔202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进一步指导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药品年度报告管理规定》(见附件1)和《药品年度报告模板》(见附件2),现予印发。同时,为保障药品年度报告制度的落地实施,国家药监局建设了药品年度报告采集模块,同期启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促持有人落实药品年度报告的主体责任

药品年度报告制度是《药品管理法》提出的一项新制度。《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将药品生产销售、上市后研究、风险管理等情况按照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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