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管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建设,完善董事会组织结构,规范董事会运作机制,保障董事会依法履行职权,充分发挥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试点指导意见。
一、董事会的职权和义务
(一)董事会的职权
1、确保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国资委的各项监管制度在公司执行;
2、执行市委、市政府和市国资委的决议,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利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3、制订公司的发展战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拟订公司的任期经营目标和年度经营目标,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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