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2-06-12|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企网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39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12年5月14日第五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蒋定之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根据国务院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凡本经济特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若干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但能够提供本经济特区以外社会保 ……
继续阅读(剩余:93.78%)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11475820231211N
© 2003-2024 国企网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