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147号公布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公证执业活动监督,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规定,结合公证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诉人,是指认为公证机构或者公证员违法违规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被投诉人,是指被投诉的公证机构或者公证员。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属地管理、依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司法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省、自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