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发布日期:2013-12-11|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
继续阅读(剩余:38.26%)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12063620231206N
© 2003-2025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