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公布2021年7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1号修订自2021年07月22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活动,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本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公布,内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严格规范行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