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10月15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证券公司有效管理声誉风险,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防范证券从业人员道德风险,维护证券行业形象和市场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声誉风险是指由于证券经营机构行为或外部事件、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廉洁规定、职业道德、业务规范、行规行约等相关行为,导致投资者、发行人、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社会公众、媒体等对证券公司形成负面评价,从而损害其品牌价值,不利其正常经营,甚至影响到市场稳定和社会稳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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