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2022年12月2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督促证券公司归位尽责,推动提升投行业务质量,为注册制改革提供坚实保障,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是指按照可实施、可回溯、可检验原则,从业务管理端、公司治理端和审核注册端等三个维度,全面采集证券公司投行业务项目执业和管理、内部控制各环节信息并定期汇总,形成对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投行业务包括承销与保荐、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非上市公众公司推荐以及其他具有投行特性的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