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7月14日修订发布)
(中证协发〔2023〕13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注册制下证券公司履职尽责,提升债券业务执业质量,提高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关于深化债券注册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注册制下提高中介机构债券业务执业质量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等相关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以下简称评价)是指对证券公司开展公司(企业)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承销与受托管理业务的内控管理、执业质量与服务能力等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条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应当接受评价,但取得证券承销业务资格未满三年及评价期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