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2022〕31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同时,保持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我们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
一、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准则。
(一)相关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