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接收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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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接收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工作的意见
民政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接收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国资委,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国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国资委,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78号)要求,切实做好国有企业接收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指退役士兵是指《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退役士兵:“(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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