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转让资产无需进场交易之特殊情形分析
国企转让资产无需进场交易之特殊情形分析
入库时间:2024-09-23|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一、国企进场交易的原则及例外

在一些项目中,经常被问到,进场交易及主要资产的界定问题,该类事宜相对较为复杂,涉及法律适用及国企合规等复合问题。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但国有企业处置房产等,是否需要进场,其中一个重要的识别因素,该房产是否系该企业以开发形式取得,或者另一角度,系是否为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行为、相关物业是否列入转让方的固定资产。

二、国资委问答

实务中,有向国资委咨询:国有控股企业处置(包含销售)租赁物、售卖主营涉及的资产时是否适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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