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新《公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六条分别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设置与运行规则。这是对公司治理结构的重大修订,也是此次修改《公司法》的亮点。新《公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确立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选择设立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将监事会从公司必设机构转为可选机构,极大地扩展了公司治理的自治空间;第一百七十六条明确了国有独资公司监督机构的“三选一”模式,即在审计委员会、监事会与1名监事的三种选项之间择一,为国企改革树立了一个“风向标”,即国有独资公司未来将逐步不再设监事会、监事,而着重发挥审计委员会的监督职能。本文提供的是依据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制定的公司审计委员会设置与运行规则基础版,供读者在实务中参考。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