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函询及填报自查表时提供虚假情况如何定性
接受函询及填报自查表时提供虚假情况如何定性
入库时间:2024-08-01|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是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增规定,对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按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处理,体现了对党员干部的从严监督管理。笔者在实践中发现,少数党员领导干部确实存在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向组织隐瞒个人情况甚至提供虚假情况的行为,对此,在定性处理时要准确区分,精准认定。

有这样一起案例。王某,中共党员,A市人民法院副院长。2021年6月,A市纪委监委就王某与私营企业主李某之间的经济往来情况进行函询,王某否认并回复称其与李某之间的经济往来系借款,同时在回函中详细说明了借款的事由和过程,并伪造提供了借款协议等材料。同月,王某在填报《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个人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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