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
(2023年7月28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首都高质量发展,保障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