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发(2002)48号
颁布日期:20020409 实施日期:20020409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州市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不再进行立项批复和合规性审核,实行资产评估项目立项备案制和资产评估报告备案制及核准制。
二、经各级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其资产评估报告实行核准制;其他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其资产评估报告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