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推动监管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促进高质量发展,防范投资风险,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参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是指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及省国资委受托监督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监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独资、控股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在境内和境外以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