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参股股权管理,提高国有文化资本运行和配置效率,维护国有文化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参股企业,是指由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文资中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国有文化企业”)再投资形成的无实际控制权的、占有或使用国有资本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参股股东,是指直接持有参股企业股权的国有文化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股权代表,是指按照股权合作协议、参股企业公司章程等约定,依法向参股企业提名推荐的董事、监事以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