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科技强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设立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包括以下类别:
(一)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二)省青年科技创新奖;
(三)省自然科学奖;
(四)省技术发明奖;
(五)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六)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
(七)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应当与本省重大战略需求和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