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发[2004]2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吉林和黑龙江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04]19号)和《国务院关于同意吉林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4]35号)精神,现就调整和完善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参保人员共同负担。企业和参保人员要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养老)条件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时足额为其发放基本养老金。
二、从2004年1月1日起,企业缴费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