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若干准则(试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若干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03-12-31|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风廉政建设,保证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公正廉洁,特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遵守政治纪律。不准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

二、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不准违反规定干预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在履行审批审核职能中为个人和小团体谋取利益;不准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三、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准收受中央企业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不准参加中央企业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不准接受中央企业安排的私人度假、旅游等活动;不准到中央企业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准擅自接受中央企业的资助和邀请出国(境);不准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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