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向外国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转让申报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商务厅(局)、国资委:
为了引进国外先进管理经验、技术和资金,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步伐,改进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外国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进入证券市场的行为,根据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以及商务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第25号公告,现就非金融类企业所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向外国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转让的有关申报程序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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