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20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2018年5月17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修订通过根据2020年10月20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程序,完善制定工作机制,提高立法质量,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清理与评估,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地方性法规草案,是指由市人民政府按照立法程序拟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本规定所称规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