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长春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1-08|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2021年1月8日市政府令第85号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与生活垃圾分类协同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旧纺织物、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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