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吉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1997-06-18|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1997年6月18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保证行政机关正确、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听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听证程序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对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根据当事人申请,以听证会的形式,依法听取听证参加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活动。

第三条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含经依法授权或者受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下同)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均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或者公安部以及实行 ……
继续阅读(剩余:85.55%)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21521520230530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