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
吉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
发布日期:2013-03-18|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2013年3月18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管理,保证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本省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授权,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包括下列单位:

(一)各级人民政府;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

(三)省、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

(四)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五)按照法定职责可以行使行政权力的其他机关。

第三条本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适用本办法。 ……
继续阅读(剩余:84.78%)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21454320230530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