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31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76号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奖励在我省科技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深入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建设科技强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设立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包括以下类别:
(一)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
(二)自然科学奖;
(三)技术发明奖;
(四)科学技术进步奖;
(五)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其他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