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发布日期:2007-11-23|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2003年12月2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2号令公布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政府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力供求状况,及时制定和发布本市工资水平宏观指导政策。

用人单位根据政府宏观指导政策和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在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和调整工资支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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