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若干规定
北京市实施《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若干规定
发布日期:2019-11-21|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2019年11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90号令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落实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和评估,适用《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本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统一领导规章的制定工作。

市政府承担立法审查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政府立法工作部门)具体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规章的制定工作。

第四条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向市政府报请立项。

政府立法工作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或者实际工作需要,可以直接提出规章项目,并确定起草责任单位。

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 ……
继续阅读(剩余:90.23%)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18220520230530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