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9号令公布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21年10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00号令第二次修改)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建筑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一)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二)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三)房屋装饰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