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3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发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国家对煤矿等行业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县(市)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事故调查的组织实施。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相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职责。
第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