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2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0号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高层工业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二十七米的住宅建筑和大于二十四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高层建筑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所有权人;所称使用人,是指以承租或者承包、受委托经营等方式实际使用高层建筑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单位及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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