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发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提升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四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