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2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公布根据2011年2月2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修订)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审计行政部门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