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第三批省级管理事项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第三批省级管理事项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0-10-09|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2020年10月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公布自2020年11月9日起施行)

经研究,决定由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下放或委托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和中国(四川)自贸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实施14项省级管理事项。下放事项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由承接主体实施;委托事项由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与承接主体签订行政委托书后实施。

根据《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引领性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川府发〔2018〕30号),协同改革先行区比照自贸试验区同步承接省级管理事项,承接主体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以上园区管委会。

以上承接主体应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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