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7月2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发布2008年12月17日琼府令第220号第一次修正2012年5月2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从业人员,不论户籍在何地或其获得工资报酬的具体形式,均应当按《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第三条省外驻琼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按《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但户籍、人事档案关系在省外并已在省外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除外。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外国组织代表机构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组织代表机构及其所雇用的中方从业人员,应当按《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台湾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