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5月1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1994年6月1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发布1997年12月3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第一次修订2015年11月1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根据《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经济特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登记制度。
登记机关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税务部门不再发放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第三条登记机关可以根据企业法人登记工作需要,在受理、审查、核准等方面对承办登记事项的人员进行充分授权,明确工作职责,提高登记效率。
第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