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9月1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公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以下中央驻鲁的行政机关依法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第一条为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出租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有土地租赁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
第五条除房地产开发项目外的经营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