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1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依法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工资支付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企业工资支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工作的领导,建立工资支付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及时解决企业工资支付中的突出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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